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濟南教會法律人團契會議記錄─關心徐自強案

2010年3月17日

 

主講人: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─林永頌律師

義謙律師事務所─尤伯祥律師


 

(一)林永頌律師

1. 民國84年徐自強被控與另外被告三人犯擄人勒贖,其中一人案發後逃亡國外遇害身亡,案發後,警方逮捕黃春棋、陳憶隆,兩人供出共犯徐自強的身分。

2. 在更五審定讞後,徐母向司改會尋求幫忙,此為司改會第二個救援死刑案個案(第一個為周恂山案,雖然救援失敗但也造成「死刑執行要點」的產生,使被判死刑的被告還有一段時間可申請再審但只限於一次。)

3. 司改會認為此案應還有再審,非常上訴的機會,因為整個案情疑點重重,當中有許多不合理之處,例如不傳喚證人(在徐母理髮廳工作之工讀生)與徐自強竟然用自己的真名去租車,然後用其妻名還車,且徐自強自首在另外兩個被告被判死刑時。其中一被告陳憶隆的反悔書述說徐沒犯案。陳、黃兩名被告的說詞一直反反覆覆。

4. 因此向檢察總長申請非常上訴,司改會去找監察院幫忙,後來申請非常上訴被駁回司改會會同徐家屬前往法務部拉白布條,但法務部長還是不批准,之後又第二次與第三次的向檢察總長申請非常上訴。

5. 並請學者幫忙,聲請大法官解釋,其一為死刑怎麼可以存在,其二為怎麼可以沒有讓共同被告間交互詰問,造成了582號釋字的產生。之後會同輔大與人權團體組成「替代死刑聯盟」。

6. 更六審時(前面一審到更五審司改會沒參與),因為問證人時要三個法官,但此時只有一位法官,且法官偷偷的去找鑑定人,並單獨問被告(律師未到庭),此時應申請法官迴避(但沒有律師敢膽去申請法官迴避,因為官官相護),尤律師因此開砲抨擊,換了一批法官。

7. 永頌律師認為信仰相關聯:

(1) 生命是無價的

(2) 司法是不會認錯的

(3) 唯有努力與不懈的努力

(4) 被冤屈的人想講,但沒有人聽到

 

 

(二)尤伯祥律師

1 針對法官迴避,因為法官當時的程序不對,像是在美國,法官不可以和被告單方面接觸。但台灣的律師通常不會用法官迴避,因為同院的其他法官都是同事,法官迴避制度如同虛設。因此高院一直擺著。

2 法院在面對不得不判死刑時,有良心的法官會留縫,讓被告有機會。

3 第二次抗告到最高法院時在某一場學術座談會,司法院秘書長剛好在場,尤律師便抨擊此法官迴避制度,才使得原先的法官調職到金門,換新的一批法官。

4 當中的心得:

最考驗一個法律人對無罪推定原則的信仰,因為像是在蘇案或邱和順案皆有有力的證據,但在徐案沒有有力的證據,且起訴依兩個被告的自述,但這兩人的謊話很多,例如郵局的錄影帶與到底硫酸還是火燒等等

5 為何法官堅信不移?

不斷的更審,造成越難翻案,因為法官之間有「期別倫理」的存在,因此能不能升遷還要看上面學長法官的意思,以及結案率與維持率,因此法官很資歷很淺的話案子就很難突破,此為前面一到五審法官的共業,真正決定法官的,竟然為司法科層的體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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